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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 时间:2024-10-24 09:33:12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和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遵循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和程序:

(一)捐赠人有明确意愿后,可向基金会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经接洽人所在项目管理部主任同意后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立项建议书,报秘书长审核,拟成立专项基金的需提交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批。批准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负责与捐赠方(或自然人)共同草拟协议书,提交法务监督部审核。项目协议书的签批按照《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关于财务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捐赠人无明确受赠者的,由项目管理部向捐赠人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与捐赠人(或代表)正式签署捐赠协议书。

(四)根据捐款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当地执行主管部门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五条 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同意后,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策划、组织实施,并制定该项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协议的执行方,要按照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报告项目执行结果,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策划、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立项、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批准立项后的协议,指导服务和监督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重要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塑造良好的公益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感召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扩大合作范围,促进基金会项目工作不断发展。

第九条 凡大额度资金的捐赠和支出项目,要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凡涉及港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要征求民政部外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际合作项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妥善完成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加强核算,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需移交基金会办公室的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基金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要适时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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